中新網嘉興7月2日電 (記者 趙小燕 實習生 施安南 通訊員 南軒南海)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一村委會主任伙同聘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採用偽造宅基地證、補償清單等手段,騙取國家安置商品房、搬遷安置補償款、獎勵款,非法侵吞國家財產。7月1日上午,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陳建良、張學平涉嫌貪污罪一案。
  被告人陳建良,41歲,從1999年開始,擔任嘉興市南湖區大橋鎮焦山門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被告人張學平,44歲,是該村村民委員會的一名聘用人員。2010年以來,被告人陳建良、張學平,共同協助大橋鎮人民政府從事焦山門村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工作。陳建良具體負責拆遷農戶戶數統計、房屋丈量、補償清單審核彙總等整體工作。張學平則具體負責拆遷農戶房屋丈量平面圖製作、補償清單核算製作等工作。
  2010年,焦山門村搬遷開始,陳建良虛構其父親陳某擁有拆遷房屋的事實,偽造了陳某房屋補償清單,成功騙取國家搬遷安置補償款153152.6元,予以非法侵吞。2011,陳建良又虛構了其母親擁有拆遷房屋的事實,偽造的宅基地證,張學平為其經辦。此次,陳建良再次成功騙取國家安置商品房、搬遷安置補償款、獎勵款合計526190.63元並予以非法侵吞。同年,陳建良和張學平又如法炮製,共同虛構了張學平擁有拆遷房屋的事實,騙取國家安置商品房、搬遷安置補償款、獎勵款合計676713.15元,張學平予以非法侵吞。
  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張學平主動向南湖區檢察院投案,並退出全部安置房。
  在這一過程中,陳建良參與騙取國家財產1356056.38元,個人實得679343.23元;張學平參與騙取國家財產1202903.78元,個人實得676713.15元。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陳建良、張學平共同利用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職務便利,共同或單獨騙取國家財產,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陳建良判處有期徒刑11-13年,對被告人張學平判處有期徒刑8-10年。(完)  (原標題:浙江一村長與員工合伙貪污 侵吞國家財產超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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