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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場、步行街、影劇院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除外
  羊城晚報訊 記者張林、實習生呂艷君報道:今後,交流會、花市、拜祭、登高、節慶、美食節、公益慈善活動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都需要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否則不可舉辦。昨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發佈實施後,不少以往只需向工商部門報批的活動都需要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公安機關在受理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作出回覆。“大型群眾性活動獲得安全許可前,承辦者不得對外宣傳和公開向社會發放、銷售活動證件、門票。”在昨晚的市政府常務會議新聞發佈會上,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指出,《規定》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公開承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體育活動;文藝演出活動;展覽會、展銷會、交流會等活動;花市、拜祭、游園、燈會、登高、焰火晚會、廟會、節慶、美食節等活動;招聘會、推介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活動;公益慈善活動。
  “但商場、步行街、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廣場、娛樂場所、游泳場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除外。”吳明場說。
  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區公安機關受理並實施安全許可;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區公安機關受理後,報市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區舉行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承辦者直接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五種申請,公安不予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不予許可: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國事、外交、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承辦者或者組織實施現場安全保衛單位不具備承擔安全責任能力的;承辦者或者組織實施現場安全保衛單位採取的安保措施不足以確保活動安全進行的;舉辦活動的場所達不到安全要求的。
  問責:罰款1萬—5萬元
  問責方面,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擅自將場地提供給未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的承辦者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輯:王燕子  (原標題:穗千人以上活動須獲公安許可 承辦者應在20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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